为进一步明确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要求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总文字复制比≤教指委要求,且总文字复制比≤20%的,视为检测通过。
二、20%<总文字复制比≤30%但符合教指委要求的,在导师指导下修改,可选择申请复检。
三、教指委要求<总文字复制比≤30%的,需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修改后复检。
四、30%<总文字复制比<50%的,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议同意,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修改后复检。
五、总文字复制比≥50%的,一般不能进行本次学位论文答辩,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,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。
六、以上情况复检总文字复制比低于20%(含)的,方可送审和申请答辩,若复检结果超过20%的,予以延期答辩处理。
七、首次检测总文字复制比高于15%的,不予推优秀论文。
本规定自2020-2021年第二学期开始执行。
商学院
2021年4月